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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3 23:57:46 作者: 米乐体育平台登入 来源:m6米乐安装

  

  

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学校为法人的学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基建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学校基建规划工作;审核审批市属学校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编制市属学校基建资本预算;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基建投诉。

  第六条分管副校长的主要职责:主持编制校园总体设计;协助书记、校长决策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地点和方案设计;配合上级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审核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审签各种基建合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会同学校纪委书记考核学校的基建职能部门。

  第七条高校应单独设置基建职能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基建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中职学校、中小学在项目实施前成立校长或副校长领导下的临时基建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

  (七)组织审查实施工程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协调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相关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和保修工作。

  注: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划之日起至办理竣工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及设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业务接待费、业务培训考察费、零星购置费、施工现场补助费、误餐费等。

  第十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设计,应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小学校建筑规划设计规范》、《重庆市绿色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等标准规范。

  (一)分区合理。应有相对独立并合理的校前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体育运动区和办公区。校前区规划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校大门、收发传达室、校前广场、绿化广场等;教学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科研楼等;学生生活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活动中心及学生生活辅助用房等;体育运动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体育馆、游泳馆(池)、田径运动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办公区规划的主要内容为校、院系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等。

  (四)体现特色。要规划视野开阔、绿树成荫的校前区,突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体育活动区在校园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园林式校园,提倡生态型校园。提倡人车分流,规划适当的步行区;不能实行人车分流时,人流集中区域车行道两侧应规划不小于车行道宽度的人行道。

  第十八条学校新校区,可同步规划建设少量教职工住房。规划位置要“相对独立、便于分离”,用地面积不超过校区总面积的10-16%,建设套数不大于学校发展规模(在校生)的1/10,其中留下15%房源用作教师周转房。

  第十九条新建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开阔平坦、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区域和易遭雷击的山顶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厂、变电站、高压线、加油站。学校主要建筑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主要交通性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小于80米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严禁公共道路穿越校园。

  第二十条学校旁边的环境应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医院太平间、监狱、看守所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开设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学校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必须在校门外侧留有缓冲地带,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或设置过街天桥等安全设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责任制。学校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和政府投资额度小于30%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学校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持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进行项目核准(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其中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元的,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新建校舍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入住学生前,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于校舍大门处,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凡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入住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筑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应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办学、节约办学。校舍装修,应树立“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思想,全面使用环保材料,反对过度装修,杜绝豪华校舍。要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要重点做好廊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校舍建设层高。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的建筑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中学、高校不宜低于3.9米。行政办公用房层高不宜低于3米。学生宿舍层高宜为3.3米。普通教学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3米,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净高不应小于2.2米。

  第四十条认真执行师生通道安全规定。教学用房设置的外走廊净宽不小于2.1米,内走廊净宽不小于3.0米。普通教室应在两端开门,门洞宽度不小于1.0米。不得采用螺旋形、扇形或单跑楼梯。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也不可以少于3级,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宽度不宜小于30厘米,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楼梯井的宽度大于20厘米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教学楼楼梯平台的宽度不小于楼梯宽度,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二条校舍屋面一般不设计为上人屋面,确需设计为上人屋面时,女儿墙或防护栏杆净高应不低于1.1米,走廊和楼道栏板、栏杆净高不低于1.1米,并不得便于攀爬。教学楼外廊采用砌体结构时应每间隔3-5米内设置一根钢筋砼构造柱并压顶。室外人行通道位于高堡坎的地段时,应设置不低于1.1米的防护栏杆。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筑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基础型式和结构体系。地下室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线的,应设计筏板基础。校舍楼屋盖不得使用预制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高于3层(含3层)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整体楼屋盖。采用砖混结构的校舍,必须按规定设置构造柱、圈梁和整体楼屋盖。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建设竣工后,学校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整体的结构、消防、防雷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监理等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建筑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绿化景观工程、房屋维修等1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不得将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制定不合理条款,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被评为教育系统“重合同守信誉”公司参与学校项目投标,可在技术标或商务标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过程审计工作可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六十一条有内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的高等学校,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审计,由学校内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50─1000万元项目的结算审计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组织抽查。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结算审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校舍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施工程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建筑设计企业收到实施工程单位的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六十四条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学校书记、校长对基建队伍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长负责基建队伍廉政建设具体事宜,纪委书记负责基建队伍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学校纪检监察职能处室,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过程监督。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基本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的通知》(教发厅〔2012〕9号),实行基建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干部,学校的分管副校长、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七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干部的上岗证,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学校分管副校长、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等关键岗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上岗证,由教育部、市教委或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十三条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政责任,提高管理上的水准,自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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